商务部、财务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百老汇官网网站: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操持方法(试行)》
【宣布单元】中华国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国民共和国财务部
《对外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操持方法(试行)》已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集会审议经由过程,并经财务部赞成,现予宣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实施。
部长 高虎城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操持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协作企业的运营行动,保障百老汇官网网站:外派劳务职员正当权利,根据《对外劳务协作操持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协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协作操持条例》第十条所划定利用范围的公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担任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审批的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指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分和财务部分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协作企业数目和外派劳务范围等现实环境,在本行政地区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誉品级杰出、办事程度良好,并许诺根据请求供给相干办事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
第五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操持备用金缴存和存款手续。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该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并在工商行政操持部分挂号之日起5个百老汇官网网站:任务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规范为300万元国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情势缴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以现金情势缴存备用金的,需持《停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特地账户并操持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应与指定银行签定《对外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存款和谈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分备案。
第九条 备用金本金和利钱归对外劳务协作企业一切,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可自在提取和利用备用金利钱。
第十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以银行保函情势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害人为商务主管部分的不可撤消保函(附件2),保障在产生《对外劳务协作管 理条例》第十条划定利用景象时实施包管义务。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存续时代供给有用的保函,保函有用期最少为两年。商务主管部分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示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耽误保函的有用期。保函副本由商务主管部分保管。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分该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宣布。
第三章 备用金的利用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谢绝或有力承当违背国度划定收取应退还给劳务职员的办事费或根据商定应向劳务职员付出的休息人为的,在劳务职员向商务主管部分赞扬并供给相干条约和免费凭据或人为凭条等证据后,商务主管部分应书面告诉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在5个任务日内退还或付出劳务职员有关用度。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在划定时候内未退还或付出有关用度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做出利用备用金的决议并书面告诉有关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协作危险措置备用金存款告诉书》(附件3,以下简称《存款告诉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告诉和《存款告诉书》,从备用金中将响应数额的金钱以现金或转账体例付出给商务主管部分指定的劳务职员。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谢绝或有力承当依法应向劳务职员付出的休息人为或补偿劳务职员的丧失所需用度的,商务主管部分凭国民法院讯断、裁定及其他失效法令文书利用备用金。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谢绝或有力承当因产生突发事务,劳务职员返国或接管告急救济所需用度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向对外劳务协作企业供给产生劳务职员返国或接管告急救济所产生的用度证实,并书面告诉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在5个任务日内付出有关用度。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在划定时候内未付出有关用度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做出利用备用金的决议,并书面告诉有关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存款告诉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告诉和《存款告诉书》,从备用金中将响应数额的金钱以现金或转账体例付出给商务主管部分指定的职员或单元。
第十五条 供给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告诉和《存款告诉书》5个任务日内,实施包管义务。
第十六条 备用金利用后,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该当自利用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国民币。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遏制展开对外劳务协作的,该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外洋任务的劳务职员做出妥帖支配,并将支配计划连同2年内有用的备用金缴存凭据或保函报商务主管部分备案。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产生针对其的劳务胶葛赞扬或诉讼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出具书面告诉和《存款告诉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告诉和《存款告诉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许可其撤消保函。
第十八条 指定银行应每季度别离向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分供给备用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对商务主管部分利用备用金的决议持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向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用金的操持
第二十条 备用金实施专款公用。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协作企业未根据《对外劳务协作操持条例》和本方律例定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分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更正;拒不更正的,撤消其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分担任利用、操持,同级财务部分担任监视,并接管审计部分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规范暂为20万元国民币。缴存和利用遵照《对外承包工程操持条例》及本方法相干划定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处置对外劳务协作运营的企业,如不再处置对外劳务协作运营的,应向商务主管部分、财务部分请求退还备用金;如持续处置对外劳务协作运营的,应根据《对外劳务协作操持条例》和本方法的有关划定实时缴存备用金。未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或未实时缴存备用金的,别离根据《对外劳务 协作操持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划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商务部会同财务部担任诠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商业经济协作部、财务部宣布的《对外劳务协作备用金暂行方法》(原对外商业经济协作部 财务部二〇〇一年第7呼吁)及其补充划定同时废除。